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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0至18周岁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解决50%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20-12-18 16:09   https://www.yybnet.net/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刘明霞

近日,泸县网友通过泸州新闻网、川江号新闻客户端“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减半缴纳?

泸县卫生健康局称,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中共泸县县委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泸县委发〔2016〕21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0至18周岁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解决50%。

综上所述,泸县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享受医疗保险优惠政策的条件是:泸县户籍;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子女未满18周岁;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补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按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第一档的50%给予补助。

如仍有疑问,可到泸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咨询(电话:819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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