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泸州众创科技有限公司等928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928户企业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以及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928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各类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上述企业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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