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简放鹏
1月23日,市政府八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确保泸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据了解,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据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有据可依
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全市工伤人员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工伤复发的确认,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操作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就医有伙食补助费
该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治,急诊抢救除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定期公布并动态调整。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未经许可,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急诊除外),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在协议医疗机构(急诊7日内除外)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 统筹地区内每人每天10元,统筹地区外每人每天20 元。交通住宿: 工伤职工经批转到统筹地区外治疗工伤,乘坐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支付交通费。工伤职工在外住宿的,即3日内按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须参保
该办法规定,不得将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外。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应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健康监护,要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得到通知后应按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在30日内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
据了解,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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