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雪梅) 1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近期起,在泸州市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其户口登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人),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户籍迁入的第2年起,由户籍迁入地政府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据悉,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要求,在泸州市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缴费补助人员范围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在泸州市城镇新落户的非户籍人口,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人员。缴费补助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补助100元∕人·年,医疗保险缴费补助360元∕人·年。具体缴费补助办法:户籍迁入的第二年起,由户籍迁入地给予不超过5年(含)的缴费补助。如有一次性缴纳多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其一次性缴纳年限给予补助,但每人享受的总补助年限不得超过5年。因已享受养老或医疗保险待遇等各种原因导致当年未缴费的,不给予补助。
申请缴费补助的人员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户籍迁移证明和当年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凭据(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户籍迁入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领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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