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近日,泸州市人社局、住建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从8月1日起,泸州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将实现行业工程建设项目100%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100%参加工伤保险,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根据《实施意见》,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单位,均应落实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建设施工单位中相对固定的职工,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和标段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泸州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
《实施意见》要求,要严格施工审批,建立参保约束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和竣工备案等手续或证明时,必须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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