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周围零售户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泸烟专〔2018〕230号)文件规定,结合龙马潭区实际,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中小学“周围”距离的测量
以校园正式确定的正大门中心点为基准,沿行人可行走通行(符合交通规则要求)的最近直线距离为有效距离,有效距离的测定以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的测量结果为准。
二、中小学“周围”50米以内零售户的许可证办理
1、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主动配合搬迁、重新选址经营卷烟业务的零售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合理布局规划》中第二章第六、七、八条中关于“零售点的间距标准”的限制;《合理布局规划》中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十六条中所提办证标准,将以原标准予以执行。2、主动配合迁址经营客户,可以保留原客户档位。3、2019年12月31日前未搬离中小学周围50米范围、重新选址经营卷烟业务的不予延续。
本《补充暂行规定》由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补充暂行规定》于2019年1月3日发布,2019年2月2日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草专卖局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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