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最近国家出台了个人交税申报政策,需个人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我因有住房贷款,公司要求必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因历史原因,只有一份贷款合同并存放在工商银行,银行搬迁过程中把贷款合同遗失,目前只能提供还款流水及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号,没有贷款合同复印件。我想咨询一下,贷款合同是必须提供的吗?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房贷的事实可行吗?遇到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泸州市税务局:您好,您的问政内容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关于贷款合同是否必须提供问题: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不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复印件,而应当将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等凭证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关于提供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房贷的事实是否可行问题:税务机关在依法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如你所能提供的还款流水及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号不能证明你是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就需要提供其他佐证。
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就近办税服务厅具体咨询办理,也可到扣缴义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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