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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摄影款76名消费者“被套路”

来源:消费质量报 2019-03-26 06:46   https://www.yybnet.net/

【编者按】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开展了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予以解读。

2018年7月15日,某个体经营户承租了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仁和路的一家门店,准备开展婚纱摄影服务。为提高知名度,经营者在江阳区白塔、水井沟步行街、迎晖路等地宣传造势。

他们在人流量密集地点散发宣传单页,宣称不满意可以退款。为提高销量,以少量提成为诱惑,让聘来的学生员工向身边亲朋好友推荐活动套餐。学生们通过卖力宣传取得亲属好友的信任,使经营者在短时间内共销售80余单,收取预收款项3万余元。

当消费者前往拍摄时才发现,经营者的人员设备均有限,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质量不尽如人意,且周期较长,消费者要求退款。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还将要求退款的消费者拒之门外。

8月1日,多名消费者要求退回预支付款项时与经营者发生冲突,北城派出所了解情况后,立即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并联系江阳区消委会协助解决。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承认在向学生群体和消费者宣传时,的确告知不满意预付款可退的事实。通过8个多小时的现场调解,经营者商家同意退还76名有维权意愿消费者的预付款24931元。

【律师点评】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李凊认为,本案是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

本案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收取了消费者款项,在宣传时承诺如服务不满意可随时退款。事实上,经营者在人员设备有限情况下,盲目宣传、收取大量预付款,不能满足同时给80多位消费者提供服务,造成服务质量较低,引发消费者投诉。

根据我国《消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同时,经营者未将其没有履约能力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在无法按照约定为采取预付式付款方式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信守承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退回预付款,且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的合理费用。

本案经营者在不能按约提供正常的服务时,面对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应及时退款,其采取搪塞和敷衍了事的方式违反了约定和法律规定,其不诚信的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经营者自己的声誉。为此,提醒经营者应当诚信为本,依法经营。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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