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对一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本机关拟决定对你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机关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本机关拟决定对你会作出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限期1个月整改到位;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本机关拟对你会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第二十二条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下列社会组织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一)一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
1、泸州市积善志愿者协会
2、泸州市义工协会
3、泸州市青年创新创业协会
4、泸州市民俗摄影协会
5、泸州市跆拳道协会
6、泸州市成品油商会
7、泸州市法医学会
8、泸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
9、泸州市老年骑游协会
10、泸州市进出口贸易商会
11、泸州市商标广告协会
12、泸州市鹏程中等职业学校
13、泸州市天星影视艺术学校
14、泸州市天星影视艺术专修学院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
1、泸州市生态农业商会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泸州市国羽羽毛球俱乐部
2、泸州市为公书院
(四)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
1、泸州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协会
2、泸州市国粹文化艺术研究会
3、泸州市咨询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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