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虹) 1月30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疫情流行期间,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和疑似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泸州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对超出现有医保“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甲类报销;对属于现有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可以不受限定支付范围等限制。
市医保局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服务,为医疗机构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提供便捷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清算,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及时协助患者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为了减少参保人员前往医院次数,降低感染风险,全力支持医疗机构集中医疗资源收治感染患者,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包括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处方时间延长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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