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虹) 2月6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即日起,市民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实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根据要求,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对代购代买者严格询问患者真实情况,包括代购者和患者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并做好实名信息登记。要重点询问用药者是否来自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是否与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做好相关记录,确保与销售的发热、咳嗽药品购销存数据一致,做到药品流向可追溯。如发现发热病人14天内来自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医疗保障局。
据悉,该规定与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挂钩。不按规定执行的医保定点外的其他零售药店,泸州市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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