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市政府八届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产稳岗 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泸州市打捆推出16条实招,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国家、省上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泸州市遵照执行。
□ 本报记者 朱虹
减负支持
疫情期间正常营业超市给予物流费用补贴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给予补助
疫情期间每天不间断正常营业经营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物流费用补贴。店面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1000-3000平方米的、2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店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规划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疫情期间不间断正常营业的,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市场面积为15万平方米以上的、10-15万平方米(含)的、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月每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对符合条件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纳入市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消毒液、酒精的企业,对生产方符合标准(包含民用和医用)产品的,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降低企业用电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对承租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房租,减半收取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议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金融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市、区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降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担保费用补助,按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和续保的担保额给予企业不超过2%的实付担保费用补贴。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企业发放最低成本贷款。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按月付息调整为按季、按年付息,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
财税支持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等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按市、区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按权限及时办理。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比照“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提请合理调整定额或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在规定申报纳税期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稳岗支持
对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办理期限延长,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补办以及缓缴期满后,企业或个人补缴延长办理或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对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给予增加就业岗位补贴。
鼓励支持农村劳动力在本地转移就业。鼓励引导企业开发更多岗位,筛选优质岗位,吸纳因疫情返岗有困难的返乡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在本地就业和就近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非泸州户籍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泸州籍返乡农民工本年度内首次在市内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的,给予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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