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元禄)18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发出首份限驾令,对李良彬等10人因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而驾驶非运营机动车辆,属于应当限制的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列入法院限制驾驶车辆名单,并请广大群众予以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5775215065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良彬等9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有群众反映,9名“老赖”被法院“限高”后,虽不能坐飞机、火车,但可以驾驶私家车或非本人名下车辆到处“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限制。有人问法院,“老赖”开私家车或非本人车辆出行,算不算高消费?法院该“怎么办”?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因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而驾驶非运营机动车辆,不管是驾驶本人名下车辆还是非本人名下车辆,都属于应当限制的非经营、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为此,纳溪执行再出新招:限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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