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婷)5月13日,市政府八届8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泸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简化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要再提交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材料。同时,在申报承诺书中提示告知申请人不得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由申请人在申报承诺书中做出相应承诺。
《办法》明确,允许“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住宅除外)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商事主体住所,涉及许可事项对经营场地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推行“一照多址”,即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对无需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区(县)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或者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办法》还完善了“住改商”相关规定,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在不改变房产性质的情况下,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同时,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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