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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套路深 小心“入坑”

来源:泸州日报 2020-07-21 09:50   https://www.yybnet.net/

□ 肖则兰 本报记者 樊晓兰

“急用钱、找我们”“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放贷快”……当你急需用钱时,在街道上或是一些小区电梯旁,看到这样的小广告是不是很心动?但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事,他们很可能就是“套路贷”,假如你信了,轻则背负巨额债务,重则可能倾家荡产。

庭审:

一“套路贷”团伙被起诉

7月16日上午,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套路贷”刑事案件,以张某甲、张某乙为首的8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家属及省市区媒体记者等50多人参加旁听。

江阳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过共谋,在江阳区佳乐广场设置办公场所,通过开展小额放贷业务实施“套路贷”。后二被告人注册登记了泸州市中泸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实施“套路贷”。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将办公地点搬到江阳区佳乐金街。2018年1月,被告人邹某、陈某加入该“套路贷”团伙。四被告人共同出资,共同放贷,共同分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邹某、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被告人赖某、张某某、何某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为其介绍、办理业务、家访和收账。该团伙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和借条。

在放贷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随即以“行规”、资料费、手续费等名义将部分资金收回,但被害人仍必须按照虚高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上显示的金额向张某甲等人分期归还借款。

在部分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继续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达到进一步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各被害人的最终实际还款金额均远远超出其实际借款金额。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套路贷”团伙共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13次。

江阳区检察院认为,以张某甲、张某乙为首的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后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围绕指控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

说法:

这些“套路贷”小知识要了解

审理此案的江阳区法院刑庭庭长介绍,“套路贷”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那么“套路贷”的“套路”有哪些?

寻找目标——

骗子寻找目标主要通过网站、APP、打电话或者散发小卡片等方式,散布“无需抵押、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急用钱,找我们”等广告语,张网以待,等待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人或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等群体上钩。

签订合同——

这一环节是套路的真正开始。骗子以“小额贷款公司”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随后以“行规”“违约金”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或欠条。

同时,骗子还可能要求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即实际贷款与借条上的数额不一致的合同。比如被害人欲借15万元,而骗子会以“行规”为借口要求写下20万元的借条。大部分人都会认为这就是“行规”,遂会不带任何怀疑地签字。

伪造银行流水——

为了固定“合法证据”,骗子还会伪造银行流水。举例而言,骗子先将被害人借的20万元,打入被害人的银行卡中,然后要求被害人去银行把钱取出,以留下银行转账及银行取款的证据。随后,再要求被害人将其中的5万元还给骗子。被害人给的这5万元现金并无收条等证据。如果骗子将被害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借款,则相关合同和银行流水形式齐全。

制造故意违约——

“套路贷”的骗子,真正的目的不只是看中你的那些利息,而是让你无法还贷款、承担高额违约责任。他们会事先设计好违约的套路,比如故意玩失踪,制造被害人的违约情形。

平账——

一旦借款人违约,骗子会忽悠借款人用“平账”的方式解决。这是骗子获利的主要手段,把借款人推荐给另外的一个“坑”,再重复之前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套路。

江阳区法院提醒,为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需要贷款的市民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要随意签下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合同,同时自己也要保留一份合同。对于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尤其是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对于“无需抵押、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急用钱、找我们”等广告语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遇到非法放贷的情况或发现自己被“套路”时,应及时报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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