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条款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条款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向大众传播媒介披露,进行社会舆论监督。按照《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对辖区内2020年消费投诉信息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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