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独懿) 1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对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最高奖励5万元。
据悉,此次举报范围包括: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生产、销售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护用品;销售、储存未取得“三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一报告(核酸检测报告)、一信息(‘川冷链’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以及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疫情防护用品;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
据悉,对于举报奖励,被举报事项被市或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无行政处罚金额或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将给予500元奖励。举报人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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