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美:我委受理你与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 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我委依法向你通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眉仲决字〔2015〕26号)。本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解除申请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应美于2014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罗应美于2014年12月20日支付的20000元首付款。本案仲裁费13510元,由被申请人罗应美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通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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