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升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日前,眉山市印发《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效期2年。
所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12项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绩效情况;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提出,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工程结算多计工程款项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收回;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办法》还强调,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存在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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