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昊)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眉山市实际,日前,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据了解,此次减征对象为参加眉山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征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5个月),期间,各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支付,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减征方式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单位缴费部分(不含生育保险)由原费率7.5%调整为3.75%(2020年初单位缴费部分1.5%的减免政策不重复执行);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2月、3月医保费的单位及时抵扣处理。
同时,继续执行延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疫情期间,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途径向所在的经办机构报备后,申请缓缴或延长医疗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最迟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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