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通讯员 陈桂英)10月21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受南宁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对去年发生在隆安县境内的10名少年结伙抢劫一案进行宣判,维持此前作出的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8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缓刑3年不等的判决。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目前作出的是终审裁判。
据悉,2013年8月份以来,南百二级公路隆安县那桐镇路段方村桥施工封路,因而过往车辆改行隆武公路,因道路狭小,且坑洼不平,过往车辆行驶速度缓慢。见此,被告人易某即产生抢劫过往车辆司机歹念,并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等九名少年参与抢劫。2013年8月至10月,该团伙多次于夜间来到该路段,搬起石头拦在公路上,迫使过往车辆停车,被告人手持砖头、砍刀爬上驾驶室逼迫司机交钱。如果司机不给钱,被告人就用手中的砖头、砍刀猛砸货车车头,司机交钱后方得离开。因公路狭小,前面的车一停,跟随其后的车也被迫停下来,被告人均以同样手段抢劫司机财物。
据了解,该10名少年抢劫团伙共作案4起,抢劫数额达6960元。每次抢劫得逞后,便于次日将所抢得钱拿到隆安县城挥霍一空。隆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某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被告人在此案中的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决定对九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一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最后作出对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8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缓刑3年不等的判决。被告人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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