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黄加平)日前,隆安县法院对一起因货车超载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对于受害人韦某的损失,被告货车司机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因货车超载车主仍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被告梁某驾驶的超载货车与原告韦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隆安县那桐镇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交警对事故认定,双方的过错相当,原告和被告负同等责任。货车司机梁某也为其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足够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但是被告人梁某驾驶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免赔10%。因此,保险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梁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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