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通讯员赵昌吉)邓某怀疑龙某勾引其女朋友,李某出于朋友“义气”帮邓某殴打龙某,龙某怀恨在心,纠集黄某等数人伺机报复,李某被殴打致重伤。昨日,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隆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邓某因怀疑龙某勾引其女朋友而对其怀恨在心,2009年4月,邓某伙同李某在隆安县那桐镇殴打龙某,龙某遂对李某怀恨在心。经打探,龙某得知李某的家庭住址。2009年4月6日晚,龙某纠集黄某等5人到烧烤摊喝茶,龙某将被殴打一事告诉黄某等人,要求黄某等人帮出一口气,黄某等人答应了。当晚,龙某和黄某等一行6人驾驶摩托车到李某家附近,龙某安排3人看守摩托车、望风,以防李某的朋友前来救援。龙某、黄某和海某3人则各持一根木棍前去敲门,当李某刚打开房门时,龙某等人便强行推门而入用木棍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李某昏迷才停手离开。次日,李某醒来后打电话叫人送去医院治疗并报案。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综合评定为重伤。
案发后,黄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8日经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6日被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龙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犯罪后的表现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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