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通讯员张琦)樟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樟树将受到法律惩罚。然而,家住隆安县的梁某某见加工香樟树利润丰厚,便动起了歪脑筋。他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伐生长于南圩镇的香樟树。日前,隆安县人民法院宣判这起砍伐樟树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
前些日子,梁某某以300元价款向陆某某购买自然生长于其自留山上的樟树7棵。当日,梁某某雇人上山砍伐,共砍伐4棵并挖取树根。当日下午,对方雇请一辆农用车将砍伐所得的樟木运往隆安县丁当镇,准备用于蒸取樟油,不料途中被林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在南圩镇实地采挖的树木4株,树种为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隆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是判决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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