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运礼)黄某和邹某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在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协议离婚。今年7月黄某想与邹某将户籍分离,但因双方的离婚协议上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的农村房屋进行明确分割,被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分户。为此事黄某和邹某经常发生口角纷争,并于近日找到黄土镇长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解决此事。
村调委会接到此案后,派驻村专职人民调解员对此事进行调解,专职人民调解员首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原来黄某于2001年嫁到邹某家,户口就迁到了邹家并与邹某及母亲的户口上在一起。黄某生了儿子小邹后,也将小邹的户口上在一起,户主为邹某。
2008年,夫妻二人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楼一底的小楼房,2009年确权办证时此房屋的产权证上有4人:黄某、邹某、邹某的母亲钟某和小邹。调解员告诉黄某农村房屋属于按份共同共有,必须房产证上的4人都到场才能进行协商。于是调解员通知其家庭所有成员到村委会对此共有房屋进行协商分割处理。
调解开始时,双方对房屋如何分割都不让步,调解员向双方宣讲关于农村房屋及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在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分房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为了避免以后再为此事产生纠纷,进一步确认此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员又建议双方去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作司法确认。经过1个星期的调解,此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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