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精神,拟在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四川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县农商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发起人,募集股本金。
一、股权设置
安县农商银行拟征集的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拟设总股本为16000万股,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二、股权类型及募集方式
本次募集股金均为普通股,入股后不能退股,但可依法继承和转让。本次募集安县农商银行股份,以人民币现金货币入股或原安县联社股金转换,入股资金必须按时一次募足到位。
三、权利义务
股东依据安县农商银行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发起人认股条件
(一)自然人发起人认购股金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股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企业法人发起人认购股金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备补充安县农商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登记要求
自然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签订发起人协议书,提供准确的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企业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前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表),董事会同意入股决议和投资入股声明等资料,签订发起人协议书。详见资料清单。
六、登记地点
四川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地址:安县花荄镇文胜路西段26号。
七、登记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办理认股登记手续,额满即止。需查阅安县农商银行《征集发起人说明书》,请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网点。
特此公告
四川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201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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