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取款时,看到ATM机卡槽内遗留了一张银行卡,其贪念作祟,分4次用该银行卡取款8000元。这一行为,让他陷入牢狱之灾。)
去年2月15日,阿强如往常一样前往隆安县一银行ATM机取款,竟然意外发现卡槽里有一张银行卡!阿强内心一阵斗争,很快,贪念战胜了理智,他趁着四周无人在ATM机上一阵操作,分4次从该银行卡内取走8000元。
说来也巧,银行卡的主人发现卡不见后,返回ATM机寻找。正好撞上阿强在自己原来取款的那台ATM机前操作,于是怀疑阿强正在盗取其银行卡,当即上前质问。此时的阿强正在进行第4次取款操作,眼见事情败露,他便将最后一次取出的2000元现金退还给对方。趁着对方查询余额之际,阿强携带冒领得来的6000元赃款逃离现场。
对方发现银行卡内的余额减少,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2日,阿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懊悔不已,其家属代他退赔了6000元。日前,隆安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阿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阿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眼观察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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