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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6-06 07:2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刘伟李华峰张权记者王望)在发生交通事故且已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事后肇事者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坚持认定肇事者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自己逃避责任的理由不当,故保险公司无责任理赔。

2016年8月29日,原告曾某某驾驶车牌为川A×××××的轿车与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死亡。安州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某某和曾某某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事后,安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死亡作出民事判决书,由原告曾某某向死者家属赔偿52万元。

因曾某某在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及三者险50万元,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曾某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此予以理赔。但在曾某某诉讼之前和庭审之中,保险公司均表示,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曾某某构成肇事逃逸且向被告保险公司虚构肇事人员及事故经过,根据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安州区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该商业保险单的重要提示栏特别载明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即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

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曾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情形,被告在商业保险单中对免责条款作了特别提示。原告认为的“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驳回曾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且该份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一审判决准确无误,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中,曾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留在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是其法定义务,曾某某作为驾驶人应当知晓,故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被保险人曾某某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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