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晓明记者彭雪)近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0余吨,分别判处左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沈某明知左某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左某提供危险废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左某、张某、严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环保资质的情况下,由严某负责联系场地和修建厂房,被告人左某、张某负责购买设备、联系原料和技术,在安州区清泉镇一养殖场以含油白土(俗称)为原料炼制柴油。张某、沈某明知左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出售含油白土。案发后,经相关部门检测,该厂所使用的原材料属危险废物,炼油后产生的废渣具有污染性。去年1月经群众举报,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厂立案调查,左某、张某、沈某到案主动配合调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安州区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污染环境罪案件。
新闻推荐
本报讯(张凡记者李灵越)“以前,办税要跑几个窗口,还得抽号、排队,费时费力。现在,只要动动手指,在网上就可以办税,太方便了!”而今...
安州新闻,故乡情,家乡事!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安州区,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