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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摔伤致残 责任划分引争议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9-10 10:58   https://www.yybnet.net/

安州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一女子同朋友到一家餐厅吃饭,上洗手间途中摔倒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女子认为是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餐厅经营者告上法庭。

■张权记者刘晏男

1女子就餐时意外摔伤致残

今年31岁的张晨(化名)是安州区秀水镇人,2016年12月1日,她应朋友的邀请到秀水镇一家火锅店吃饭,在火锅店上洗手间时不慎滑倒摔伤,被送往安州区一家医院治疗,同年12月5日转入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半月后出院。

2017年7月26日,张晨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2%,构成十级伤残。张晨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火锅店地面湿滑,且店方未进行必要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晨将火锅店经营者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火锅店经营者黄某辩称,火锅店每天都按时做清洁,店内张贴有警示标志,店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原告张晨穿着8厘米的高跟鞋在店内小跑导致摔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安州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对张晨在火锅店摔倒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张晨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被告黄某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火锅店的工作人员在早上铺设清洗后的防滑垫后,未进行干燥处理。另外,张晨受伤后,火锅店工作人员用拖把清扫张晨摔倒的地方,说明防滑垫存在湿滑的可能,且店内未设置警示标志。

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张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起聚会的朋友去洗手间后明确告知路面湿滑,应注意安全,但张晨仍小跑去洗手间,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适当确定原告张晨承担55%的责任,被告黄某承担45%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晨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驳回原告张晨其他诉讼请求。

3安全保障义务免费不免责

就此次事件,绵阳律师刘吉熙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任何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需要对其管理的区域或组织的活动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刘律师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当然义务,不以收费或其他要求为前置条件,例如超市卫生间,未购物消费人员如厕过程中如因卫生间地面湿滑摔倒受伤,且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超市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所谓“免费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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