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叶佩林 记者 苏东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仍将承担刑事责任。66岁的“五保”老人康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出院后,居住在游仙区某乡敬老院,由于不满管理人员的管理,用一把折叠水果刀将管理人员腹部捅伤,造成其肝破裂。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2年10月,“五保”老人康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江油市精神病医院入院治疗。2013年6月,康某某出院后,一直居住在游仙区某乡敬老院生活。今年4月17日20时许,康某某在敬老院一楼院坝,因不满该院管理人员刘某的管理而与之发生冲突。
随后,康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将刘某腹部捅伤,造成刘某肝破裂。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经鉴定,康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案发当日的伤人行为评定为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5月,康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游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10月21日,由游仙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向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指控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游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康某某在案发时系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并作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间歇期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游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胡桃说,根据 《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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