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19)日,市环保局向媒体发布消息:从3月1日起,《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正式实施,绵阳市将从3月1日起对机动车实行绿标管理,对上户新车发放绿标,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市环保部门将在交警支队、顺通机动车检测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开设窗口,对符合国标的车辆免检,发放绿标。
新车上户先申领绿标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冯谷东介绍,从3月1日起,达到国III标准的新车才能在绵阳市上户,而从外地迁入的二手车也必须达到国III标准才能在绵阳市入户。目前,绵阳市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国III。这个标准是阶段性的,可能从下半年起要达到国IV标准的机动车才能在绵阳上户。
冯谷东说,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市民在购买机动车时,应认真查看车辆的排放标准,达到排放标准的新车,上牌时不需要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车主凭相关资料可以到开设的窗口领取。另外,“黄标车”将限时限行加速淘汰。
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根据办法,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相应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维修并复检;机动车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在各个环节被卡,黄标车上路更难。据介绍,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排污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未达到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
违规操作最高罚2万元
根据办法,在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劣质净化剂,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帮助机动车检验过关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限行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行区域的,将处200元以下罚款;转让、转借、变造、伪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变造、伪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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