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将绵阳市涪城区行政辖区(不含城南新区、城西新区)的国土资源执法委托给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涪城分局实施,将绵阳市游仙区行政辖区(不含城南新区)及仙海区的国土资源执法委托给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游仙分局实施,将整合后的绵阳经开区(即原经开区、原农科区及松垭镇、塘汛镇、城南街道办事处)的国土资源执法委托给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城南新区分局实施,将绵阳高新区、科创区及永兴镇、河边镇、磨家镇、普明街道办事处、园艺街道办事处的国土资源执法委托给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城西新区分局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各分局在委托范围内,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委托范围是: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执法;
2、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执法;
3、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执法;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执法;
5、临时用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执法;
6、非法占用土地的执法;
7、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执法;
8、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执法;
9、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执法;
10、征地当事人拒不搬迁的执法;
11、骗取登记的,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执法;
1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法;
13、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执法;
14、无证采矿的执法;
1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执法;
1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执法;
17、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的执法;
18、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执法;
19、买卖或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执法;
20、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执法;
2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执法;
2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执法;
23、探矿权人不配合监督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执法;
24、采矿权人不配合监督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执法;
2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执法;
26、不按期进行勘查施工或无故停工的执法;
27、开采“三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执法;
28、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相关图纸的执法;
29、勘查、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执法;
30、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执法;
31、采矿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执法;
3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执法;
33、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执法;
3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执法。
特此公告绵阳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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