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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农房雇工 规避安全风险

来源:绵阳日报 2013-07-15 22:44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回放

原告:陈某某,男,48岁,绵阳市游仙区人

被告:宋某,男,57岁,绵阳市游仙区人;梁某某,女,56岁,绵阳市游仙区人(与宋某系夫妻关系);宋某某,男,34岁,绵阳市游仙区人(与宋某系父子关系)

2011年12月8日,原告陈某某在帮助被告宋某、梁某某一家拆除旧房过程中,因房屋中梁断裂,原告从房顶摔下,当天,被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住院治疗40天,用去医疗费7万余元。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终身瘫痪,需要终身护理和就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原审法院游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7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法官就本案这种帮工关系,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释,考虑到双方家庭均系低保家庭的实际困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多方努力下,原被告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在承担了原告的医疗费基础上,赔偿原告八万元。

法官手记

目前,就绵阳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农房修建中帮工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大量存在,这种帮工关系在法律上界定为雇佣关系。针对农村修建房屋中的互助帮工关系,被帮助人应当在修建房屋时做好安全措施,确保帮助人的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为了解决农村房屋修建中这种损害案件的发生,可以引进专业的施工队伍,或者参加相应的商业保险。

学法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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