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将另一方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后双方分手引发纠纷。未出资一方,该不该享受共有权份额?是否应该“净身出户”?近日,涪城区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原告向被告支付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35000元。
案情回放
原告:吴某某,男,绵阳市涪城区人
被告:郑某某,女,绵阳市涪城区人
热恋买房:男方将女友登记为共有权人
2007年11月,城区居民吴某某和郑某某通过中介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8日,吴某某通过房产中介和刘诚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刘诚将位于绵阳城区一套房屋作价546000元转让给吴某某。协议签订后,吴某某独自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将郑某某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共有份额为50%。
恋爱中断:共有权房屋争议女方成被告
购房不到两个月,吴某某、郑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但房屋共有权人的关系却并非恋爱关系那么容易中断。2008年4月1日,吴某某起诉到涪城区法院,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两人共有享有,确认为自己全部所有。同年7月12日,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今年5月29日,吴某某再次将郑某某起诉到涪城区法院,要求被告郑某某归还登记在其名下房屋50%的份额。
达成协议:向女方支付房屋增值折价款
庭审中,被告郑某某对原告吴某某关于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由原告支付的主张予以认可。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诉争房屋全部归原告吴某某所有;被告郑某某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50%的共有份额转移给原告吴某某,并协助原告吴某某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吴某某向被告郑某某支付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35000元,限领取民事调解书之日付清。
法官手记
“净身出户”与法律规定不符
涪城区法院周法官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本案所涉房屋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即吴某某、郑某某共有。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在赠予未撤销的情况下,吴某某要求确认自己享有产权的全部份额,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法院的调解中,郑某某考虑到吴某某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将50%的共有份额转移给吴某某,吴某某也为此向郑某某支付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款35000元,用以补偿郑某某,使其不至于“净身出户”。周法官最后提醒广大市民,恋爱过程莫冲动,否则麻烦事一堆。(文中均为化名)
(马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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