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涪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营销诈骗案。现年27岁的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情回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罗某通过互联网认识销售“百为晴”牌感冒药的程某,罗某向程某谎称要购买“百为晴”感冒药49箱,骗得程某同意将药品送到绵阳后,随即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将预谋诈骗该批药品的事告知杨某某。被告人罗某、杨某某随后找他人伪造“陈某”、“郑某”身份证各1张。3月21日,医药公司销售经理吴某某按照程某要求,将49箱内装9800盒的“百为晴”感冒药药品通过物流运到绵阳,并注明收货人是程某。25日,二被告持伪造“陈某”的假身份证到物流营业部,冒用程某名义,将49箱“百为晴”感冒药领走。3月30日,二被告又假冒“郑某”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对骗来的药品进行销售,并成功地将骗得的49箱“百为晴”药品销售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获赃款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各分得赃款4万元。
后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9800盒“百为晴”感冒药价值人民币166600元。
知法学法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杨某某亲属代二被告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3300元。
据承办该案法官介绍,根据2012年9月国家食药监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百为晴”等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感冒药,由于易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制造毒品,必须凭处方实名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法官手记
在本案中,作为药品销售人员的程某,面对被告如此大批量的购买需求,竟完全未引起警觉,反而贸然发货,并将个人信息透露给对方,如此只重企业和个人利益,漠视社会责任的行为,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此外,物流公司在未认真核对收货人信息的情况下,竟让持有“陈某”身份证的二被告将“程某”的价值16万余元的货品取走,作为重要流通环节的物流公司,未严格执行行业规章制度亦值得物流行业引以为戒。为此,承办法官特别呼吁,希望广大药品销售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把审核关,对药品流向高度重视,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此外,也希望物流公司对收货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认真核实,不让犯罪分子钻了物流管理上的漏洞。(王沉 周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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