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卢小姐来电:开发商虚假宣传,将公寓或商业用地性质住房,宣传为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者买了之后才知道真相,该如何维权?
绵阳蜀仁律师事务所赵忠建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如果是在进行宣传时,故意掩盖土地性质进行虚假宣传,购房者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拒绝预定或购买该房产,已经交纳的购房定金开发商应予以退还,如果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的,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虚假宣传已经构成欺诈,购房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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