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市卫生局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农合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参合农民在绵阳市非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针灸、火罐等)、中药治疗的,其费用报销比例可提高5%-10%;若参合农民已经享受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报销政策,将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各县(市、区)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后,绵阳市新农合市级或县级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可享受下一级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报销政策。
《通知》规定,新农合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各县市区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专项签定“绵阳市中医医疗机构享受下一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政策协议”。在协议执行期间,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和住院率等指标的增长率不得超过近三年平均水平,参合农民自费医药费用占住院总费用之比不得超过8%,参合农民因相同疾病两周内再入院率不得高于近三年平均水平。
(田勇 本报记者 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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