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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诈骗罪行败露获刑

来源:绵阳日报 2013-11-01 21:5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因欠债而无颜面对债主,便动起歪脑筋实施合同诈骗,结果害人害己换来铁窗生涯。10月29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贾某某 (61岁,男,大学文化,游仙人,城区某职校校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贾某某2007年开始担任绵阳市某职校校长一职。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该校校内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在城区分别与受害人刘某、赵某某、廖某等人签订内部基建承包协议书,以缴纳学校维修工程安全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刘某、赵某某、廖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并将其赃款分别用于归还本人和学校部分债务。

2012年5月至8月,贾某某在明知学校未与其食堂承包商王某正式解除食堂承包合同,学校也无力退还其交纳的学校食堂承包保证金的情况下,又故伎重演,以学校的名义先后与受害人何某某、倪某某签订承包合同,骗取保证金30余万元。

2012年10月下旬,交了保证金的受害人赵某某见维修项目工程迟迟不见踪影,便多次找贾某某讨说法。贾某某以种种理由搪塞。实在逼急了,贾某某就只好摊牌说:“那工程做不了了!”在催讨保证金无果、打贾某某电话关机、上家里找不到人后,赵某某才发现自己遭骗了,遂向警方报警。

当日上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签订合同,从而骗得被害人人民币8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陈述其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绵阳市某职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贾某某退还原告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05万元继续追缴。 (本报记者李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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