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要求,现就绵阳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绵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绵阳境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具体安排为:2013年10月至11月开展单位核查、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11月至12月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培训工作;12月为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2014年1月至3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2014年4月至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并由普查员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DA)进行入户登记工作。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如实申报普查资料,是每个被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仅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对发现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816-2226855
电子邮箱:985151723@qq.com
特此通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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