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7日,由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办、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协办的废止劳教制度后违法行为矫治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在绵阳市召开。来自省社科联、电子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等14所高等院校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川北监狱、绵阳监狱、新华劳教所等单位的30余位专家教授和执法负责人参加研讨会。
会议围绕“违法矫治体系建设”、“社区矫正”、“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治”三个单元,涉及刑法修改、违法行为矫治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治体系建设、吸毒人员及其他违法人员的管理、劳教所的干警转岗与分流进行了深入研讨,专家们分别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改革等多个视角对后劳教制度的国家法律体系与执法工作提出了问题和建设性意见。
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说,劳教制度完成历史使命以后,如何落实中央这次顶层设计当中的违法行为矫治体系制度建设问题;后劳教制度时代如何把劳教制度中的经验与教训,为未来的社会治理提供借鉴,是这次要讨论的热点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主题和执法主体分离问题、社区矫正评估制度的实施问题,在交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标准和程序规范问题,法律方面的制控、现实中的欠缺,期待这次会议为我们实务部门提供更多的指引。
与会专家教授也对后劳教时代违法行为矫治体系建设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说,“劳教废止后刑罚改革与刑法修订具体内容应包含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和期限、保安处分的提出与判决、保安处分的执行与后果等,真正实现我国保安处分的现缩化、法定化和司法化,以恰当处理好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之间的价值权衡”。
省社科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说,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主体应当实现完全的司法化,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从重视公安行政化管理向通过法治治理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借鉴新刑事诉讼法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纳入刑事特别程序予以规制。谨防“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如果不将决定权交予法院,并通过正当程序予以保障,有关劳动教育制度的任何替代措施都将失去实质意义。
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廖斌主任说:收容教养制度应当界定为司法保护教育价值措施,重点立足于对未成年严重违法人员的保护和教育,它不同于普通学校教育,也不同于罪犯的司法惩罚与矫治教育;对收容教养制度的缺陷必须加以改造,如:设置科学的收容教养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收容教养的保护性、福利性、非惩罚性特征,发展多样化的收容教养执行方式并与工读学校的改造相结合,避免对未成年违法者的标签化等。专家教授们的观点和建议得到了与会者的普遍认同。
(邹艳平 刘芳池 本报记者 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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