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节期间绵阳市城区范围内将实行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绵阳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4年春节期间绵阳市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销售及燃放时间
2014年1月30日(农历除夕)和1月31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4日(正月十五)七时至二十四时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4年1月30日、1月31日、2月14日为各专营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间。
二、销售及燃放区域
铁牛广场、五一广场、青年广场、代家湾污水提升站河堤、安江名园至世纪银座河堤、左岸丽舍河堤等指定段为可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点与销售点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禁止在城区其他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
1、符合国家标准CBI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D级产品中的下列产品:
D级产品中各种规格的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产品。
2、符合国家标准GBI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C级产品中的下列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产品 (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燃放造型的组合烟花在全市范围不得销售、燃放);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多响爆竹除外,只允许烟花爆竹专营公司配送给确定的燃放点,由专营公司组织燃放);
(3)单筒内经≤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销售燃放);
3、本市其它区域允许销售和燃放符合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所有D、C级烟花爆竹产品;
4、根据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含氯酸盐的烟花爆竹产品;
未列入上述允许销售燃放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一律禁止销售燃放。为确保安全,主城区限放区域内只能燃放在限放区销售点购买的烟花爆竹。
四、燃放行为
市民及单位应当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做到文明燃放、适时燃放,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射,不得在草坪、绿花带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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