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绵阳市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本公司特授权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作出如下郑重声明:
一、2007年6月4日,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组的见证下,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依法选举黄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自此,黄平先生开始全面负责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工商行政部门要求,规范公司股东结构,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恢复公司营业证照及经营期限延长的工作。
公司前董事长陈孔显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以董事长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公司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对此,本公司声明在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他人未经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平先生委托授权,以本公司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本公司与曾元兴的整体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再申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省绵阳市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整体出让股权的决议无效。本公司诉请曾元兴返还本公司公章一案,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判决曾元兴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四川省绵阳市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处章、合同专用章,并将上述印章返还四川省绵阳市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曾元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公司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此,本公司声明在案件强制执行收回印章前,他人冒用本公司名义,利用逾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私刻的公司印章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与本公司无关。
三、鉴于陈孔显已于2007年6月4日辞去董事长职务,无权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发“授权委托书”,故其于2010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效。又因案外人包建华等人既非本公司股东,也非本公司债权人。因此,其在公司和公司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成立“绵阳市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并以“清算组”名义分别于2011年9月22日,2014年5月10日刊登公告,宣称“华晟公司解散、清算”的行为,已对我公司名誉和股东权利造成严重侵害,严重破坏了我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公司要求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权利。
特此声明
绵阳市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董事长
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谭方文律师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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