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某搭载他人,酒后驾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以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今年1月,梓棉乡合兴村的村民何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李某、刘某等7人,由绵阳向盐亭方向超速行驶,在绵盐路上与道路中心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受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发时,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3mg∕100ml,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何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何某的辩护人称,何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希望法院能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何某在案发后虽有抢救伤者等行为,但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是证人李先生打电话报案,故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胡桃张倏越本报记者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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