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信人制约与曝光制度,对于实现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起到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近日,科学城法院处理的一起银行贷款担保案,就很好地利用了当事人怕上“失信黑名单”的心理,促使其在开庭前一天,主动归还了银行贷款。
事 件
贷款逾期未还,担保人被“催账”
绵阳高新区的村民罗某文,于2011年4月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科学城支行申请借款5万元用于水产养殖,因为没有财产抵押,找到了老乡姜某富、胡某环、胡某做担保,四人到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有了担保,很快放款。
罗某文也按照约定从次月开始支付利息,3个月以后开始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到了2012年3月,罗某文还款就出现了逾期,银行打电话也不接。银行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几个担保人都说:“我又没有用这笔贷款,找我干嘛,我不承担责任。”
此后,罗某文断断续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到今年4月,罗某文的借款已经逾期2年。考虑到诉讼时效就快届满,尚有7800余元的借款本金没有偿还,银行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罗某文和其妻子偿还贷款,支付利息,要求保证人姜某富、胡某环、胡某以及各自的妻子承担保证责任。
审 理
怕上“失信黑名单”,开庭前还清贷款
科学城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速裁程序,专门制作了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并详细列举了注意事项。法官赶到高新区,找到了罗某文的父亲和其他几个担保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程序告知书等。法官特别告知上述当事人不还款、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不但将进入法院的“失信黑名单”,在银行贷款受限制,办理信用卡受限制,不能担任公司高管,甚至不能坐飞机和高铁,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就在原定开庭日期的前一天,借款人、保证人几经商量,终于主动到银行偿还了拖欠的借款本金,支付了利息和罚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科学城支行在开庭时申请撤诉,法官当庭裁定准许撤诉。
法 官 释 法
为他人债务担保需慎重
就此案件,科学城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刘华分析说,公民、法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等担保,需要慎重行事。对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代偿能力都要有清晰的评估和认识,一旦债务人跑路,不仅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可能被纳入法院强制执行黑名单和银行征信系统,对自己的生活和社会信用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本案债务人、保证人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银行的债权得以实现,自己的信誉得以保留。本案例对借款人、保证人都具有教育、示范意义。
(刘显友本报记者 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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