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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霸王条款”四月仍有餐馆“霸气生财”工商三招教市民维权

来源:绵阳日报 2014-09-22 01:10   https://www.yybnet.net/

□ 李小花 本报记者 李春梅 文/图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12日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为整顿和规范餐饮行业服务秩序,从5月下旬起,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专项整治。4个月过去了,落实情况如何?近日,记者对城区部分餐饮店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有些餐馆仍旧在“霸气生财”。

目前现状

“霸王条款”依然存在

19日下午6时,记者随同执法人员来到顺河街一家中餐馆,记者以食客身份要求服务员将一次性消毒餐具换成免费的餐馆自备餐具时,服务员以“我们店里没有,只有服务员自己吃饭用的碗”为由拒绝。

20日中午,记者再次以食客身份来到临园干道某大酒楼。当记者询问前台服务员:“有没有包间?”服务员肯定的回答有,并称:“10人一桌,最低消费标准为每位100元。”当记者质问:“不是有规定不让有最低消费了吗?”该服务员以“不清楚”予以搪塞。

与“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强制使用消毒餐具”相比,记者近几日的走访发现,“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店已经很少。与此同时,很多人知道“禁止自带酒水”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但不知道“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也属于霸王条款。

工商提醒

消费者谨记“三招”维权

那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称霸”的餐饮行业行为,应该怎样有效维权?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蒋世瑜给消费者维权支了“三招”:一是消费前与经营者充分沟通,问明自带酒水、包间收费等情况;二是如发现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三是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为日后维权留下依据。

相关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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