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不受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
四、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城市内占道经营,沿街兜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安全巡逻,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禁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贸企业的宣传引导。
八、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安监、城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安监局-1235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工商局
绵阳市安监局
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绵阳市商务局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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