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安峥
配合去年开始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开始施行,为消费维权增添了“新武器”。“新武器”好用吗?该如何使用“新武器”?带着这些疑问,6日,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消费者、经营者。
工商部门
细化《消法》条款 管理更加有效
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何胜毅告诉记者,《处罚办法》是对《消法》如何详细落实执行的有效补充。
何胜毅说,《消法》中,有些具体内容界限比较模糊,如《消法》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拖延,可拖延是个模糊概念,到底多长时间?是三五天还是一两个月?《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就是15天。
何胜毅告诉记者,《处罚办法》有些规定相当细致,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落实了《消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消费者
落实经营者责任 维权更有保证
《处罚办法》出台,对于经常网购的市民来说感觉维权更加有力了。
市民刘女士是位“网购达人”,她年前在网上购买了一双球鞋,货到以后发现有瑕疵,可当她联系卖家时,对方满口答应,却迟迟不给退换。“如果按照《处罚办法》,这种情形就是商家故意拖延,可以投诉到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刘女士告诉记者,结果当时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她就给了个差评。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如何保障消费者权利,《处罚办法》细化《消法》的规定,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果超过15日不退货,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予以处罚。
经营者
对照《处罚办法》自我规范经营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绵阳市多家经营者表示,《处罚办法》对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社会引导意义。
绵阳美德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老板杨怀说,餐饮店不让顾客自带酒水、收餐具费等行为,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消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设定了处罚。杨怀说:“这下对了,经营者可以对照条款,把涉嫌霸王条款的行为改正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处罚办法》作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规章,将为消费者维权增添底气。广大消费者如遇到消费纠纷或者发现经济违法现象,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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