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关爱奉献者·兰辉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设立,旨在救助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建立、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在生活、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市慈善总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募集工作,尽可能壮大“基金”总额。
第四条市慈善总会对“基金”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基金”来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绵高校、部队、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二)国内外慈善组织、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五)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筹集程序及方法:(一)筹集程序:筹集应严格履行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现金捐赠应当即向捐赠者出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转账捐赠实际到账后,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向捐赠者出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二)筹集方法包括正常募捐、定向募捐、劝募、专项募捐和其他募捐。(三)利用“八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定期宣传,定期募捐活动。
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严格履行接收捐款手续。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给捐助单位或个人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账。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基金”的管理使用(一)“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封闭运行,根据“基金”募集资金情况量入为出,专款用于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的资助和帮扶。
2.重点使用。“基金”必须保证用于最困难、最急需的重点对象。列入资助的项目和资助的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按程序确定。
3.定向使用。“基金”捐款中属于捐赠人定向捐赠的,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定向实施。
4.统一监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捐赠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二)“基金”使用范围:
按照《绵阳市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确认办法》,对确认的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给予救助。救助对象由市慈善总会委托民政部门确认。
(三)“基金”使用方式:
在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关爱奉献者·兰辉基金”救助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民政局(园区社发局)的提请,市级“基金”可用于:
1.临时性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2.定向性救助。即按捐赠人意向用于指定对象。
(四)“基金”支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退役军人,经所在地县级“关爱奉献者·兰辉基金”救助后,经县市区民政局(园区社发局)提请,可申请市级“基金”救助。
2.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园区社发局)提交书面的救助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县市区慈善总会集体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拟救助标准一并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集体复核,经市慈善总会审批后实施。
3.市、县两级救助“基金”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
4.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按照市慈善总会审定金额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对象所在地县级慈善总会(园区社发局),由县级慈善总会办公室(园区社发局)负责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一卡通”的方式发放。
第九条“基金”救助标准:
(一)按经济收入情况确认为特殊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最高6000元的救助。
(二)按因病致贫情况确认为特殊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最高6000元的救助。
(三)按就业困难情况确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6000元的救助。
(四)按住房困难情况确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助。
(五)经确认为特殊困难退役军人中,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缴费确实困难的,凭社保参保凭证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的资助。
(六)按家庭成员因病、车祸、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致使家庭负债10万元以上,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元的救助。
(七)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以上其中一种救助方式,且市、县两级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各县市区(园区)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园区)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园区)分别设立了“关爱奉献者·兰辉基金”,原则上“谁募集、谁管理、谁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每年联合或单独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慈善总会对“基金”的筹集情况、资助标准、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经费支出等情况要定期通过公开渠道全程公示,主动接受捐赠人、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市慈善总会要建立市级“基金”使用情况台账。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办公室、园区社发局对享受市级“基金”救助的情况(受助人员签字并摁指纹的明细表、专项审计报告),以年度为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鼓励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为激励全社会积极捐款,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园区)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新闻推荐
石椅羌寨活动时间:3月—5月活动地点:北川曲山镇石椅村活动内容:第二届踏青赏花·采茶节自驾路线:绵阳高速南出口—飞云大道—辽宁大道—山东大道—北川老县城—...
绵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绵阳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