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燕在仇某春家当住家保姆,谁知曾某燕在月休假期间遭遇车祸,仇某春以曾某燕失去联系为由毁约,拒付2800元工资,曾某燕则以昏迷苏醒后告知了车祸情况为由,要求支付工资和缓冲工资。
保姆、雇主谁是谁非?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
■叶佩林张倏越梁亚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保姆车祸受伤,起诉雇主支付工资
2015年5月,绵阳城区居民仇某春聘请游仙区某镇村民曾某燕为住家保姆,看护其妻妹孪生双胞胎。双方签订的《住家保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仇某春免费向曾某燕提供餐饮、住宿,月薪2800元,月休假2天。
协议还约定,仇某春必须保证每月对应日前一天向曾某燕支付工资;如协议期曾某燕取得仇某春同意离职,需提前半个月进行口头通知,服务费支付至工作结束之日。如曾某燕离职未提前通知仇某春,仇某春可以以擅自离职为由,拒付未通知缓冲期服务费,实际服务时间未满一个月,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
2016年7月2日下午,月休假期间的曾某燕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返回,得知仇某春已单方解除协议,另请他人。曾某燕要求领取应得工资,仇某春以曾某燕违约拒付,经多次协商无果,曾某燕于2017年3月22日提起诉讼,称车祸苏醒后向仇某春电话告知自己遭遇车祸,要求法院判令仇某春支付半个月缓冲工资1400元、应付工资2800元,合计4200元。
因车祸毁约,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仇某春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称曾某燕按协议约定休假,回家后音讯全无,且无法取得任何联系方式。被告一家为了看护妻妹孪生双胞胎,弄得焦头烂额,原本有趣的生活规律荡然无存,无奈之下另请他人。曾某燕违约在先,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支付缓冲工资。
2017年5月14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仇某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期间,曾某燕举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等证明,证明自己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出院诊断骶5椎骨折、双肺挫伤、脑外伤以及全身多处挫裂伤、软组织伤,住院治疗37天才出院。
曾某燕当庭陈述,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休息日突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也及时告知了被告,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另外雇请他人,属于有意违约,原告因交通事故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在休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本身系无法预见、控制和克服的意外事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及时履行了告知被告的义务,因此对原告主张告知离职后缓冲期半个月工资1400元,不予支持。原告举出的通话录音及被告书面答辩状可证实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6月提供家政服务期间的服务费2800元,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该2800元家政服务费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缺席判决被告仇某春向原告曾某燕支付家政服务费2800元。
7月24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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